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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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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建执注[2007] 9号

   

各有关单位和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文件要求,现将北京市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及范围

  (一)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隶属于北京市的单位;

  (三)无“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操作系统使用说明的网址:http://zjzx.ccost.com/costrefer/造价手册工程师.doc ,请仔细阅读后按步骤进行操作。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格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三)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持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到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申请人应提交的申办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网络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注册中心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开据受理通知书。

  (四)注册机构初审:注册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及网络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五)建设部审核:由建设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要求使用A4纸,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提供注册申请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造价工作的岗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及人事代理合同的复印件一份,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复印件一份;

  (八)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1张。

  四、收费:

  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造价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52号)的有关规定:注册费56元/人。

  依据“150号部令”第14条规定“执业印章由注册机关核发”,因此执业印章委托印章社统一制作,印章社收取印章成本费70元/人。

  五、受理时间及地点

  为了能够便民、高效地完成注册工作,按照申请人受聘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归属区(县)统一安排受理时间,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请在5月16日前联系注册中心统一安排受理时间,联系电话85979067、85984507。

  受理时间

  受理范围

  4月23日4月25日

  朝阳区、平谷区、海淀区、大兴区、亦庄开发区。

  4月26日4月28日

  东城区、房山区、丰台区、崇文区。

  5月9日5月11日

  西城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延庆区。

  5月14日5月16日

  顺义区、昌平区、密云县、怀柔区、宣武区、通州区。

  受理地点: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

  朝阳区水碓东路18号院,南楼东08室,东三环外朝阳体育馆东门南行50米即到。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1:00,下午1:00至4:30。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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