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质〔2005〕104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网址:www.bjjs.gov.cn)公布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程序,并提供申请表格下载。
四、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区县建委有权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五、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中的单位名称与其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建委备案。
七、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2005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本市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可继续从事见证类检测业务,其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2006年11月1日起,未按照《办法》重新取得见证检测资质的,不得继续从事见证检测业务。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京建质〔2001〕229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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