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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0号令)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明);

6、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7、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8、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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