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或网上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其中,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非法人单位的,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外国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房屋来源证明包括:1、房屋买卖合同;2、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
4、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的,出租人还需提交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租军队房产的,还需提供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提交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说明。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办理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办理人员。
不同意办理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