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监理单位在京承揽监理业务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5号令) 办理时限:即时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即时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即时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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