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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的中央、军队建筑企业备案
  2005-11-24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设工程的中央、军队建筑企业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0595号)
办理时限:即时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即时
(三)决定
标准:
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即时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即使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即使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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