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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造项目备案
  2005-11-24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危旧房改造项目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颁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若干问题报告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44号)、《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0]19号)、《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办发[2004]14号)、《关于做好危旧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5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开发办)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危旧房改造项目备案申请及备案表一式二份,备案申请包括项目及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危旧房改造方式、经济测算和改造计划等主要内容;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单位资金落实证明;
3、危改项目规划意见;
4、危改项目现状及危旧房鉴定报告;
5、危改方案;
6、区危改办审查意见。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承担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危旧房改造项目规模要求;
2、承担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其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
3、申办的危改项目符合本市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要求;
4、改造区范围内三、四、五类房屋建筑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70%以上或四、五类房屋建筑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30%以上;
5、危改实施方案已经区、市危改办同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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