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手续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8]130号)、《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8]第466号)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开发办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申请;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总平面图及单体规划设计方案(楼层平面图); 5、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存款证明。 中央、军队在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还需提供: 1、单位分房方案及住房档案; 2、市建委核发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市国土局出具的有关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2、取得立项、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