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合同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 (1)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备案登记表; (2)全部合同正副文本; (3)中标通知书。 2、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备案: (1)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变更、解除)备案登记表; (2)合同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 (3)合同终止备案应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工程款结算情况协议书。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依法签订了施工、监理、专业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或依法终止、变更、解除了以上合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