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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005-11-24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专职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以及身份证明和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固定服务场所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四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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