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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
  2005-11-24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房屋抵押登记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具体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产、外产、外国驻华使领馆用房、外商独资企业用房、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房、保密用房的房屋抵押登记。

区县建委具体办理其他类房屋抵押登记。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提交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依法需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需提交有关部门同意设定抵押权的文件;

5、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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