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登记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办理时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即时办理;备案的解除、变更各为5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预售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网上办理;备案解除、变更手续为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北京市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不再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3、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预购人为境外机构和个人的,预售项目应取得国家安全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预购人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在网上签约时须填写相应证明文号之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和联机备案。
时限:即时
二、预售合同备案解除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原件);
2、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原件);
3、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预购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
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预售合同
备案解除手续。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解除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于不予备案解除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三、预售合同备案变更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3、因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
(2)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的)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原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房产处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4、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更名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转移房产方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变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于不予备案变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登记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3、预购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预购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并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双方共同申请,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变更预售标的物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应当签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协议,由双方共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解除预售登记手续,提交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以及原预售合同。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一致; 2、该商品房在预售许可核准的范围内; 3、该商品房未经预售登记; 4、该商品房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在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备案章,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于不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登记 行政管理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管理事项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外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登记 区、县建委负责外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登记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 3、预购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预售登记的,预购人可以申请预售登记,并提交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双方共同申请,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变更预售标的物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应当签订合同变更或者解除预售合同的协议,由双方共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解除预售登记手续,提交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以及原预售合同。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管理事项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一致; 2、该商品房在预售许可核准的范围内; 3、该商品房未经预售登记; 4、该商品房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5、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盖章。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在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备案章,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于不予登记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行政管理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决定后,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