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行政许可期限:30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
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8、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批准手续;
2、已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已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4、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5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