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会审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行政许可时限 :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 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 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的说明;
3、市规划委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4、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方案;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的项目资本金证明。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
1、取得土地、规划批准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符合项目规模要求;
3、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5%以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20%以上)。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北京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说明理由,并连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北京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