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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会审
  2005-11-2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会审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行政许可时限 :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 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 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立项申请报告;

2、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的说明;

3、市规划委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4、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方案;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的项目资本金证明。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

1、取得土地、规划批准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符合项目规模要求;

3、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5%以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20%以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北京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有关文书,说明理由,并连同申请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北京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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