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期限 :25个工作日(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在内)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 市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 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项报告;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详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附件二);
3、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6、初步设计文件(参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2、3、5、6项材料须附电子文档1份。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备甲级资质。
2、抗震设计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等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待决定人员决定后由告知人员履行告知程序。
时限 :20个工作日(包括专家审查时间)
(三)决定
标准: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