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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批准
  2005-11-24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 市建委(拆迁管理处)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 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2、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5、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

6、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7、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8、市建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级资质企业申请晋升二级资质,除上述3—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1、晋级申请书;2、晋级审批表;3、完成50户以上拆迁项目15个的证明;4、年审结论为优秀的资质证书。

    二级资质企业申请晋升一级资质,除上述3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1、晋级申请书;2、晋级审批表;3、完成100户以上拆迁项目30个的证明;4、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的证明;5、年审结论为优秀的资质证书。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2、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3、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4、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5、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6、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7、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8、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受托拆迁单位三级资质标准:

1、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负责人1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经济或财务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各1名以上;

3、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受托拆迁单位二级资质标准:

1、有2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负责人2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经济或财务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各1名以上;

3、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5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受托拆迁单位一级资质标准:

1、有4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负责人3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经济或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各1名以上;

3、有6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

5、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

6、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自行拆迁单位申办标准:

1、有8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负责人1名以上;

2、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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