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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司长梦断“蓝田神话” |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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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造假案”作为中国证券史上最大的财务造假案,在近8年的时间里撂倒了无数企业家和政府官员,曾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是蓝田造假案涉案人员中最后一名被判刑的厅级高官。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68岁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有期徒刑8年。孙鹤龄在任职期间帮助蓝田股份上市、帮助自己的亲属子女发财、帮助企业贷款,竟因为“帮助别人”而害了自己。 自我拯救,帮了别人“害”了自己 1999年10月10日,60岁的孙鹤龄在农业部财务司长的任职上,站完最后一班岗后光荣退休。孙鹤龄从1963年从西南财经大学毕业后志愿到西藏工作25年,在生活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胃部被切除70%的情况下,从西藏到内地、从基层到机关。1996年9月,孙鹤龄任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行政职务为正厅级,享受副部级待遇,至此,孙鹤龄达到了他人生仕途的巅峰。他在学术研究方面也颇有成果,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但是,谁也不知道他还有两块心病,并在他退休之后被揭开。2001年10月,“蓝田造假案”案发,随即在全国引发连锁反应。2003年4月4日,孙鹤龄被“双规”。他立即明白是蓝田公司上市和亲属子女买股票引发的。但是孙鹤龄心存侥幸,他斩钉截铁地说:“我的确没有贪污受贿,这个原则我很清楚,请你们查实。”这次简短的“双规”谈话很快结束了,后来组织上对他的“双规”解除。 孙鹤龄的两块心病一是帮助蓝田股份上市,但他自认为都是照章办事。二是帮助自己的女儿和妻妹购买的10万股蓝田内部职工股票获利488万元,孙鹤龄认为只要及时纠正错误,就可以“向组织交待”了。 于是,在被“双规”之后,孙鹤龄开始了积极的自我拯救。在“双规”期间孙鹤龄“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积极交代并写了材料”,同时孙鹤龄让女儿退赔,女儿钱不够,为了表示诚心,孙鹤龄还拿出自己的6万元。因为女儿已经与丈夫离婚,其前夫所欠40万元也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下达判决,由女儿前夫归还。这个期间,孙鹤龄积极退赔了125.6万元。加上后来湖北荆州市警方收缴的308万元及后来补交的款额,孙鹤龄及亲属子女共退赔了430余万元资金,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经济损失。 抱着破财免灾想法的孙鹤龄以为这样就高枕无忧了,但是孙鹤龄所在党支部对孙鹤龄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这是令孙鹤龄不能接受的。他向党组织提交了《我的申诉》。孙鹤龄重申了自己的“三条意见”:一是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是公正履行职责,不是决策者;二是决不同意受贿错误的结论;三是在担保问题上有失误,但不是滥用职权。 那么,在孙鹤龄提出的这“三条意见”中,到底潜藏着什么样的内幕呢? 决策者说,帮蓝田上市差点变成幕后推手 在农业部金融领域,身为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包括蓝田股份上市之时,孙鹤龄成为重要运作者之一。 沈阳蓝田成立于1992年,由沈阳市新北副食商场、沈阳市新北制药厂和沈阳莲花大酒店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的方式成立,3家发起人均隶属于沈阳行政学院。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瞿兆玉担任沈阳蓝田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据中国证监会后来查证,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沈阳市土地管理局批复文件和土地证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准批复,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经农业部推荐和运作,1996年5月27日,蓝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价每股8.38元。 在蓝田股份上市前的一些审核工作中,孙鹤龄作为农业部财务司长一直担任执行者的角色。蓝田股份上市以后,其财务数字一直保持神奇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10倍。这些令人兴奋的数字组成了“蓝田神话”。 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600字短文,率先质疑“蓝田神话”是靠贷款支撑起来的。此后,各大银行再也不给蓝田股份发放贷款,蓝田股份的资金链由此断裂。随即蓝田股份造假案发。 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瞿兆玉同时落马的还有涉及蓝田案的原洪湖市委副书记、市长韩从银等人。 在瞿兆玉、韩从银等人落马前后,有关部门也把目光聚焦在蓝田股份上市的“幕后推手”上,于是,时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孙鹤龄成为“焦点”。因为在蓝田股份上市的运作过程中,多有违规行为,之后孙鹤龄被认定为这一过程的“主要决策人之一”。这个说法立即遭到了孙鹤龄的强烈抵触。 孙鹤龄在2005年6月3日提交给党组织的《我的申诉》中,坚决否认自己是蓝田神话的“幕后推手”。孙鹤龄在申诉材料中称:上市的每个环节都是按照证监委文件精神办理的,做到了手续完备程序透明。我根本没有蓝田股份上市决策人的权限。在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我与瞿兆玉没有任何私下交易承诺,也未收受任何好处,完全是公事公办。 孙鹤龄的这个申诉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没有就此追究孙鹤龄的责任,在此后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过程中,也仅仅认定“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履行审批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及发行股票申报审核的职责过程中,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便利”。 虽然摘掉了扣在自己头上“幕后推手”的帽子,但也正是孙鹤龄为蓝田股份的上市“提供了便利”,才有了下一步10万元股票获利488万元的“不当得利”。 受贿者说,帮女儿买股票变成自己受贿证据 尽管孙鹤龄啼血申诉、苦苦哀求女儿退赔,甚至不惜动员女儿跟前夫打官司进行“自我拯救”。但是,孙鹤龄帮助女儿购买10万股蓝田内部职工股并获利488万元是无法推掉的,因此被开除党籍。更令孙鹤龄没有想到的是,党纪处分仅仅是个前奏,纪检部门已与司法机关进行了沟通,司法机关将介入孙鹤龄受贿案的调查取证。 当然,此时的孙鹤龄是不了解这些的。孙鹤龄坚决不同意“受贿”的结论,但他没想到法律是无情的。孙鹤龄认为自己没有受贿的理由很简单:他没有收受瞿兆玉的任何好处,不但按规定办事,还帮助农业部从瞿兆玉那里筹集了500万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瞿兆玉用500万元给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赞助,换来一张荣誉证书,瞿兆玉当然不会那么傻,他的出手大方和公关能力,最终在1996年5月27日国家证监委批复蓝田股份上市得到了验证。在蓝田股份正式挂牌上市之前,瞿兆玉专程来到孙鹤龄的办公室表示感谢。这时候孙鹤龄打着官腔说:“我们只是履行工作职责,没什么可感谢的。” 瞿兆玉说:“那你买点蓝田内部职工股吧。”作为财务司司长,孙鹤龄当然知道内部职工股一旦上市意味着翻番地获利。但他依然拿着官腔说:“部里有规定,处以上干部不准买股、炒股。”瞿兆玉也说:“你不买就算了,可以让家属、小孩他们买,不会有事也不会违规。”说完就走了。 买不买蓝田原始股的问题在孙鹤龄的脑子里斗争了很久。几天之后,孙鹤龄在岳母家里见到了女儿和妻妹,于是孙鹤龄把瞿兆玉劝说亲属子女可以买股票的事情告诉了女儿和妻妹,女儿和妻妹立即表示让孙鹤龄帮助买内部股。几天之后,孙鹤龄给瞿兆玉打了一个电话购买了10万股。就是这10万元股票,当时的差价是96.8万元,3年后变成了488万元。 而孙鹤龄认为,反正原始股是花钱买的不是送的,不算受贿,再说自己又不买,所以他根本没把这事当作是犯罪。直到2006年7月28日,孙鹤龄在“双规”后的《交待材料》中,“经过检察官的启发和帮助”才初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法院判决中,孙鹤龄因为帮助亲属子女购买股票构成受贿罪获刑7年。 渎职者说,帮企业贷款变成滥用职权 孙鹤龄的第二宗罪是“私自动用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资金为天鸿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造成23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这一条,在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中也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因此获刑2年。 1996年,孙鹤龄到无锡开会,遇到已经成为天鸿公司副总经理的陆某,陆某邀请孙鹤龄一行到天鸿公司参观,受到了无锡市天鸿公司总经理蒋某热情接待。这家企业曾被农业部评为全国百家优秀乡镇企业,给孙鹤龄留下了“有实力”的印象。 1996年12月,天鸿公司总经理蒋某找到孙鹤龄称企业有困难,想从财务司借款。孙鹤龄表示可以帮助天鸿公司联系贷款。经过联系,中信实业银行同意贷款,但提出要有担保。因为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本金由财务司代管,孙鹤龄私自决定由基金会出面担保,并代表基金会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将基金会一张500万元半年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1995年12月5日,天鸿公司获贷400万元,期限半年。 1997年6月5日贷款到期,天鸿公司仍没有履约还贷。在孙鹤龄退休之前,除了两次派人催要之外,电话催要、写信催要这些方法他都试过了,但一直没有什么结果。 2002年9月9日,天鸿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之后,科教基金会先后多次与中信实业银行协商还贷事宜,双方最后同意各自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的办法解决。2003年4月18日,按照担保合同确定的500万元质押金额,由科教基金会承担经济损失230万元。 在整个担保贷款过程中,孙鹤龄的动机只是想帮助优秀乡镇企业的发展,最后却把自己给陷了进去,也把自己送上了法庭。 刻骨铭心,终于知道法律是铁面无情 帮蓝田上市、帮女儿买股票、帮企业担保贷款,最后68岁的孙鹤龄把自己送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在法庭上,由于事先孙鹤龄与为他辩护的律师交换过意见,律师建议孙鹤龄承认有罪并为他进行轻罪辩护,所以孙鹤龄一上来就说:“我承认这两个罪名”,孙鹤龄低声说,“我一直小心谨慎,女儿的事是我参加工作以来最大的失误,也是我晚年刻骨铭心的教训,我没有把握好自己,在女儿购股问题上没有过好亲情关。” 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孙鹤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后,孙鹤龄没有提出上诉。至此,这场长达8年的案件终于落幕。 孙鹤龄一案给我们剖析高官犯罪提供了三条思路。首先,很多腐败官员是懂法的,法制观念也相当强,错就错在他们不相信法律会这么铁面无情,会真的降临到自己头上。正是因为孙鹤龄是个懂法的人,所以他才会在被双规之初就积极退赔,走上法庭主动认罪,最后法院对孙鹤龄的受贿罪“减轻处罚”、对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 孙鹤龄给我们提供的第二个剖析官员腐败思路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过好“子女关”。 孙鹤龄落马提供给我们的第三条思路,是有些高官知道自制自律,却不知道怎么才是真正的自制自律。孙鹤龄认为帮亲属女子购买股票不是受贿,至于后来违规作贷款担保,更没想到苦果要自己咽。可以说,孙鹤龄是个自律的人,但却没有自律到点子上。 由于不会自制自律,因而就难过金钱关、子女关,最后才知道法律果然是铁面无情,但为时已晚了,孙鹤龄败就败在难于自制不会自制。 选自《是与非》2008年第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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