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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中隐瞒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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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启明同志: 您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案情如下: 徐某,党员,某国有燃料公司经理。 2006年7月,徐某所在的燃料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徐某明知公司的应付款帐户中有三笔款项共计47万余元系虚设帐款,而故意隐瞒该款项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评估人员将该三笔款项作为应付款评估并予以确认。同年12月,区政府批准燃料公司的改制方案,由燃料公司在21名职工中平均配股。2007年2月,徐某与他人收购了其它股东的全部股份,成立新的燃料有限公司。随后,徐某积极办理公司产权转移手续。案发时,手续尚在办理之中。 对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在公司改制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公司的资产状况,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故意将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转入改制后的有限公司,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行为。 请问对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请答复。 张 明 2008年5月15日 张明同志: 你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贪污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这三种违纪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的客观方面有类似和交叉重合之处:贪污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均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便利的因素;行为人实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往往要通过隐瞒资产、做假帐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手段来进行;贪污是严重背离职责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违反财经纪律则是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故这三种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必须划清界限。 我们认为,贪污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不同。贪污行为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而滥用职权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在主观方面虽可能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但并不具备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从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分析,滥用职权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换言之,没有造成客观损害后果的不构成滥用职权行为;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在客观上则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特定危害后果只是判断行为情节轻重的因素之一;贪污行为在既遂的情况下固然会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但在未遂的情形下则不会造成损害后果。实践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徐某利用担任公司经理负责改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公司资产评估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资产,将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转入改制后其担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由于公司产权转移手续并未完成,徐某未能实现对公司资产的实际控制,故其行为属于贪污未遂,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林启明 2008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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