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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机关党委关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0-24

京建党[2004]10

各分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京组通[1998]7号和[2002]13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和收缴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上级“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规定”,搞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做到随着人员工资变动和党员的调进调出及时调整党费的收缴数额,做到手续清楚、完整。

2、交纳党费比例按京组通[199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3、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仍按京组通[1998]7号文件和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公务员收入后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4、严格上交比例,按时、足额上交。根据[2002]13号文件党总支和党支部建制的党组织,原则上不得留存党费的要求,各党总支、支部自200511起党费100%上交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分党委按党费总额的40%上交,60%留存;每月10号之前将《收缴党费报告单》报机关党委办,党费交于市建委综合经济处财务室(608房间),机关党委再按党费总额的25%上交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5、党费使用范围:⑴培训党员;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⑷补助困难党员。

6、机关党委、分党委的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执行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党费,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留存的党费,机关党委结合各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统一下拨党费使用。各单位要在财务管理部门单设党费科目,进行严格管理。

7、机关党委将不定期的到各基层党组织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机关党委、分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9、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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