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对公共建筑和精装修居住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沐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停止使用、拆除、改正、罚款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