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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制定《“2008”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指导意见》
  2007-07-24

  《意见》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成立验收组,并于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通知书》书面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必须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正式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意见》还对竣工验收工程必须具备的17个条件、5个步骤、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的2项步骤、工程建设情况汇报的7个步骤、工程技术资料检查的程序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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