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8〕368号)及《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的规定,市建委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目前,系统已调试完毕,定于10月13日正式投入使用,旧系统使用至10月10日下午17时。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3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业务时,拆装企业均应按《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安装和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3日起,产权单位办理登记编号、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均应按新系统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请各单位于10月10日以前,及时办理各种未完成业务。
三、对于在10月10日前未完成使用登记备案手续的设备,企业应按新的流程申请使用登记。
四、在此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