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07〕1342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272号)第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中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行政处罚专用章共2枚,编号为01的行政处罚专用章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使用,编号为02的行政处罚专用章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使用。行政处罚专用章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处罚专用章图样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