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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存量房交易管理 加大违规行为查处
  2007-12-05

  近年来,我市加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先后规范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备案,推行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房屋购买委托协议》、《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并实施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租赁或交易资金监管等管理政策,同时市建委、工商、地税、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并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公示。今年到目前为止,我市建委系统共对存在问题严重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36家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媒体予以了曝光。为了进一步增强行业管理以及社会监督力度,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市建委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监管工作,广大群众在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进行投诉举报:

  一、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进行房屋居间或代理,消费者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中的“房地产经纪”栏目查询。

  二、买卖双方应了解合同成交价格,尽量不要通过公证全权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代办产权,当事人双方应各自保留合同原始文本,并尽可能亲自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房屋交易时,隐瞒身份或诱导当事人签订“自行成交版”买卖合同,不进行网上签约的,买卖双方可以拒绝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交付佣金。

  四、交易资金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要求其通过已备案的机构在银行监管账户(交易网公示)中划转。

  五、将房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或租房的,应当选择在建委备案的已向指定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网查询)。

  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备案经营、违规经营的,可以到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投诉,也可以通过交易网(首页)进行网上投诉。无照经营,收取佣金不规范、赚取差价的,向工商局、发改委投诉。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的,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经济诈骗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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