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4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新申请资质工作于9月24日完成受理,10月9日进入专家审核阶段,11月22日完成专家组集中会审,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有效期截止至2004年12月10日。
需要进一步核实资料的企业,请企业按照公示要求准备补充资料并写出书面说明,在公示有效期内按照申报渠道上报至各自所属区、县建委或集团(总公司),但不得补充新增人员、业绩等资料;区、县建委或集团(总公司)对所属企业补充资料整理汇总后于12月14日前上报北京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审查意见未通过的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有效期内按照各自申报渠道通过所属区、县建委或集团(总公司)向北京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诉。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一:2004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新申请资质审查意见公示
附二:2004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新申请资质核补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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