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04年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初次申请企业资质和资质升级(三级升二级)、增项的受理工作将于2004年9月6日至9月24日集中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受理范围件市建委组织集中会审。同时含盖非五专业资质的,则报送北京
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初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2001年至2002年资质就位期间就位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且2003年和2004年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并达到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资质升级(三级升二级),资质就位期间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不在此次升级受理范围之内;
2004年资质年检合格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增项。
2、受理渠道
(1)除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一局集团、城乡集团、市政集团、中关村建设外,申报企业按工商注册地向属地区、县建委及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申请。属地建委受理并初审。并在9月24日前统一将此次受理的新办资质和资质升级、增项企业的名单、资质状况、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北京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其中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供电、消防等五专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区县建委统一集中受理后将申报资料报送北京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上述企业申请中含有非五专业相关资质的,区县建委应对非五专业资质提出初审意见。
(2)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由集团(总公司)统一接收下属企业的资质升级材料并负责核对原件后,于2004年9月17日将此次新办资质和资质升级、增项下属企业的名单、资质状况、集团(总公司)的意见和相关资料等按要求统一报送北京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集中办理申请手续。
(3)原属片组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主项资质涉及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供电、消防等五专业企业,申请升级、增项的和申请新设立的,应尽快与其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联系,办理行业管理关系转入手续,并由该区县建委按统一的时间安排负责此类企业资质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4)此次初次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申报。
涉及信息产业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电信工程专业承包、电子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
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
3、网上资料的申报
申请新办资质和升级、增项的企业,应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照受理渠道与书面资料同时进行申报;区县建委对企业申报的网上资料的初审意见应于9月24日前与本区县申报企业的书面资料同步报送市建委;集团(总公司)接收所属企业的申报资料时,要负责组织相关企业网上申报工作,并于9月17日,将网上与书面资料同步报送市建委。
北京市建委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相关专业部门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做出最终批准决定。批准决定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内不予批准的企业可以向北京市建委进行申诉。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20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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