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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快办理住宅建设各项审批手续
  2008-01-31

  为扩大住宅开工规模,增加住宅的市场供给量,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和市国土局目前发出《关于加快办理住宅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按照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简化前置条件,并联审批的原则,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方式和时限进行了合理调整,加快办理住宅项目的审批。

  《通知》所指的住宅项目,是指普通商品住宅、两限房、保障性住房、自建房以及上述项目的配套设施。在立项阶段,发改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核准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并规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可先行申请核准勘察、设计招投标方式,发改部门在立项前予以核准。

  在土地供应阶段,商品住宅项目土地入市交易可与市政设施建设同时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地价评审及土地入市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同时进行;保障性住房,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的划拨供地直接报市政府审批,以缩短审批时限。

  在规划阶段,规划部门在住宅项目取得立项文件后,并履行设计方案招标程序的,可以受理设计方案审查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证明的,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取得发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后,规划部门可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的,按照京政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取得发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后,规划部门可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受理5日后可持受理单提前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开标,进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在施工安全监督阶段,建设主管部门在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招投标手续时,告知其提前处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申办渣土消纳证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同步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在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签单以取代社保登记证和收据,建设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在施工许可审批阶段,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地价款(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能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持施工图纸(含人防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受理单提前进入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在合同备案前出具支付保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到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此取代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建设主管部门将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对住宅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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