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在受理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和接待咨询过程中发现,有30余家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超过法定时限。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规范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同时考虑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处、法制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综合服务中心经认真研讨,对逾期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备案材料报送日期的起算以初次送达备案机关(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为准。备案材料存在难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备案机关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待申请人补正齐全后正式受理。补正期间不计入申请时限。
二、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从未提出申请的,由备案机关窗口受理人员开具执法通知单,并转送工程质量管理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处罚。
三、备案机关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四、建立建设单位信誉联动监管系统。对逾期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市区两级备案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将每次逾期记录记入该系统,包含逾期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逾期的时间和事实等。有逾期记录的建设单位再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作为备案监督的重点。该系统可供开发处、建管处、招标办、市场处查询,由其给予联动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