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交〔2008〕57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营造依法、诚信的经营环境,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一个季度。试行期间,只打分不处理,根据试行情况,完善调整有关分值后,再正式实施。
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