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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确定
  2008-06-22

多层为100/平方米 高层为200/平方米

        北京市建委日前印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月1日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六层以下为100元/平方米,超过六层为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缴纳。

        2007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008年2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召开专家顾问组会议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研讨。经过研究决定,本市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确定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通知》要求,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应当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对已按房屋总价2%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另外,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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