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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出租)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复印件;

4、出租(转租)的普通地下室租赁合同原件;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加强普通地下室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596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在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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