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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的规定;
        2、备案的建材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
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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