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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抄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招标方式抄报
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即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人拟采取公开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申请邀请招标的书面报告;

3)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即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招标人所有制性质或项目性质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证明材料为:

对于非政府、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即招标人及其控股人或主导地位人企业章程或股权结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即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出具的保密函件或要求邀请招标的书面文件。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取得立项审批手续后,依法确定了招标方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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