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商务部等五部两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第5号令)和市建委、市规划委《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7]837号)精神,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备案管理的要求。为此,对现有备案企业需限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砂浆备案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砂浆发展规划要求; 2、具备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单班(8h)生产能力不小于200吨; 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 中级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5、散装水泥使用率90%以上,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6、两年内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除按京建材〔2007〕1162号文件通知第四条提交有关资料外,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规划验收报告; 2、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报告; 3、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5、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控制系统、散装水泥料仓和散装头照片; 6、原材料配料、干混砂浆出厂称量计量检测报告和粉尘排放噪音检测报告; 7、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以上需提交的资料报送到市建委建材备案窗口。 联系人:王仔成 郝树妹 联系电话:63980138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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