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精神,加快住宅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速度,同时结合市建委推进工程建设绿色施工以及落实市政协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提案的要求,现就近期做好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办理住宅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京建工〔2008〕16号)精神,切实执行《通知》中关于加快办理住宅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要求,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速推进住宅项目的开工建设。
二、全力促进80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工建设,对于符合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要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即时审批,即时发证;对于申报材料欠缺,但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提前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同时加快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各区县建委对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充分发挥属地管辖的职能,积极协调,主动服务,力争早日施工。
三、根据市建委关于加速推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要求,对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将施工现场的周边围档临建房、大门口的洗车池和主要车辆运输道路硬化情况作为现场踏勘的检查内容,切实保证施工条件符合绿色施工要求。
四、根据市政协提案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建委系统应支持文物部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在审查施工许可申报材料时,应重点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划管理部门已经在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标注了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向建设单位送达《地下文物勘探告知单》(样式附后),告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报文物部门进行地下文物勘探。
特此通知。
附件:地下文物勘探告知书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地 下 文 物 勘 探 告 知 书
:
你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工程位于 ,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工程范围属于地下文物埋藏区。为了确保地下文物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向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地下埋藏文物勘探申请,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以上情况,特此告知。
告知人:
2008年 月 日
送 达 回 证
今收到 建设委员会关于 工程的地下文物勘探告知书,并将根据告知书内容在施工前依法申请地下文物勘探。
受送达人:
2008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