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质〔2009〕37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做好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延期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对象 已取得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二、延期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才能准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 (一)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检测资质标准。 (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转包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三、延期工作程序 (一)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提出资质延期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应当即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资质延期的决定:对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条件的检测机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条件的检测机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并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测业务。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表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