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许可案件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于2010年1月4日起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一是查阅权诉讼的原告范围及判决方式问题;二是以各类通知为典型的过程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三是多阶段许可及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适格被告问题;四是前置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问题;五是新旧法的选择适用问题;六是被告逾期举证的处理方式问题;七是不予许可决定案件的判决方式问题;八是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问题;九是行政补偿诉讼的时机、标准和程序问题。
按照该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可以起诉受行政许可法规范的各类行政行为,还可以起诉事实上具有最终性的过程行为、上级机关批准行为、下级机关初审行为。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增加了两种新的诉讼类型:补偿诉讼和查阅权诉讼。即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据最高法院统计,目前行政许可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比重已超过10%,且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本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统一了各级法院对行政许可类案件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为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