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加强来京队伍管理,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用工行为,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现将《2005年北京市来京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管理。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2005年北京市来京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要点
一、 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要求,大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企业管理,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来京队伍的素质,展示作为首都建设者的风采。
二、 工作目标
(一)继续推进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大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力度,使企业违规用工行为得到有效抑制。
(二)完善进京企业和进京人员数据库,完成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功能开发和企业、省办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的应用功能。
(三)建立施工企业用工的日常检查制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理的工作机制。
(四)巩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成果,从落实企业管理入手,督促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防止产生新欠。
(五)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落实企业管理责任,增强企业防范风险意识。
(六)配合“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制订农民工精神文明建设计划,丰富农民工文化精神生活。
三、 具体管理工作要点
(一)继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1. 企业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持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
2.管理人员的劳动(聘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劳动力的来源,企业可以直接到劳动力输出地按规定程序招录;在本市的异地劳动力可以通过劳动力中介部门派遣制解决。
4.与劳动部门联合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达到100%。
5.凡是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督促检查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落实情况。
6.进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卡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二)完善来京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1.对农民工工资凡是实行劳务分包的要继续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企业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内部可设立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支付工人工资。
2. 施工班组或分工种作业班组负责人应负责具体的作业活动的组织,并做好工人出勤、完成任务的记录,同时依据工人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完成任务情况向企业提出劳动报酬分配建议。工资分配方案要张榜公示,劳动者工资应由劳务企业直接发给工人。
3.工人考勤表和班组承包核算方案是工资分配的基础资料,必须齐全、保存完好,工资表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加以保存。
4.承包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奖励工资和劳务分包班组承包人的超额工资要在全部参加施工的工人工资发放完结后支付。
5.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留存与其进行劳务分包活动单位的农民工工资表,以监督农民工工资的落实。
6.新进京和2004年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企业要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
(三)规范劳务分包活动,落实劳务分包管理
1.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以法人身份开展经营活动。一切经营行为要保证在受控范围之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企业印章印模要严格管理,用印制度要规范。
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后及时在《北京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工程基本信息和人员备案。
2.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
3. 劳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和垫资为条件承包劳务作业。如果是最低价中标,在公布中标结果前,劳务工程发包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意竞争。
4.包工头不具有承包工程和用工资格,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签订。
5.劳务费支付必须在承发包企业之间进行。劳务企业领取劳务费时要由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有关人员的信息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注明。禁止企业间的现金支付行为。
6.劳务工程合同规定劳务费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60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7.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市建委121号文件的规定配备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部的劳动力管理员,必须建立分包队伍及人员履约情况检查记录,定期对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及时指导劳务工程分包人改进管理,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对确实不能完成的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和具体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8.发生违规支付的,要由违规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提高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抗风险能力
1.来京企业要在企业注册地取得安全施工许可证。
2.企业要有相应党、工会、共青团组织机构。
3.企业要按照资质标准,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严格按照企业法人职责,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4.解决劳务合同经济纠纷,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坚持行政调解、合同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解决方式。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及时吸纳有关造价专业人士和律师介入。
5.涉及拖欠个人工资的要通过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和有关投诉渠道反映,有序解决。
(五)形成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力度
1.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要建立日常巡视检查制度,成立检查督导小组,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市区两级建委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市建委对2004年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项目部采取预防措施,加强日常检查。
3.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切实履行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管理职责。
4.市区建委建立企业发生极端和群体性事件登记制度,每月汇总,纳入事前监控的范围。对由于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的极端和群体性事件,每季度要通报处理一次。
5.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在记入本市建设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还要依据违规情节分别做出以下两种形式的处理:
(1)全市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违规行为。
(2)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承接新工程。
6.对极少数个人的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在行业内警示企业谨慎招用
(六)落实建设工程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
1.继续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加大建设工地生活区的管理力度。
2.各区县,各集团总公司和各省驻京建管处在加强生活区管理的基础上,要树立一批能够代表本单位最高水平的示范样板生活区。
3.结合“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要求,制订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计划,启动丰富农民工精神生活工程。
(七)完善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
1.对2004年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责任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培训。
2.在各类建筑业企业中,进行劳动力管理员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3.探索劳动力派遣制的输出方式。对剩余劳动力数量多、建筑业基础又相对薄弱、当地对于输出劳动力比较重视的县市,可以作为企业劳动力来源地,由企业会同当地主管部门做好输出前的培训工作。
4.大力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积极开展非农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
5.充分发挥党、工会、共青团在教育管理农民工中的桥梁作用,各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企业评价,开展经常性的各类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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