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市建委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预算资金的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已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将预算额度直接下达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用款计划及支出范围、用途和标准使用资金,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列支。
(二)财政按部门预算从财政专户拨入市建委的预算外资金,由综合经济处根据预算分拨给预算外收费单位,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支出范围、用途和标准使用资金,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列支。
第二条经营性事业单位资金的管理
(一)经营性事业单位的预算纳入委财务统一管理,收支预算经委经济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执行。超预算开支应提前申报,由市建委审核追加预算。
(二)加强资金的监管。由综合经济处会同监察处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定期(半年)或不定期财务审计。
第三条银行资金的监管
(一)依据《会计法》,各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相关人员保管,或单位另指定专人保管,并将印鉴保管人名单报市建委备案。印鉴保管人变更时,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一个单位不能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须在同行开户,并经市建委批准。与财政有缴拨关系的零余额账户的设立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各单位每月向综合经济处报送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印件,市建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撤销或新组建单位的资金管理
(一)撤销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财务资金的清算,清算结果由综合经济处审核,经委经济领导小组审议,报市建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批,按审批意见处理。在清算前,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调度和划拨撤销单位资金。
(二)新建单位需要开办资金,必须报告委综合经济处,经审核研究后报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批。综合经济处按批准的金额和渠道拨付资金,不允许在单位之间拆借或划拨资金。
第五条结余资金的统一管理
(一)结余资金包括全额、差额、经营性单位及已撤销单位的以前年度结余。
(二)撤销单位的资金,应作为市建委专用基金和事业基金统一挂帐、调配;预算外单位和经营性单位的结余资金,按照市建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规定,在安排预算时进行全面考虑,列支费用在指定科目核算。动用资金需按照资金使用额度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金使用额度审批权限管理
(一)市建委机关除工资外的预算内开支,由财务支付核算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列销。
(二)各单位预算内资金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列销。需追加预算的报市建委审核。
(三)机关及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开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需报委综合经济处审核批准。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资金由综合经济处主管领导批准列销;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资金由委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列销;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主任批准列销;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主任办公会审定。
(四)下列开支项目费用无论资金多少,需经主任批准方可列销:
1、出国人员考察资金;
2、对外投资项目以及捐赠等资金;
3、以委名义召开的大型会议开支资金;
4、车辆购置;
5、其他特殊性开支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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