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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本市新开工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2007-09-10

9月1日起本市新开工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文件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要求,市建委与市规划委于8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并加大了推行使用的力度。

《通知》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原规划市区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须使用预拌砂浆,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的范围。

9月1日起,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前须进行设计变更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将不得申报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将与建筑业企业及人员资格管理挂钩,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一个年度内累计到一定分值,企业及人员将会被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资格。近期,市建材办将会同执法大队、质监总站联合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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