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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30  浏览次数:

京建材字〔2007〕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972号)文件要求,为统一备案要求,现将备案时应提交资料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京建材[2007]972号文中第三条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中,第1项到第3项为所有备案工程均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第4项到第8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选用。其中:

  1.2007年10月1日前开工的住宅类建筑:第4项按照《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表A.0.3填报《单位工程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第5项及第6项按《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现场检测部分执行;第7项不要求。

  2.2007年10月1日前开工的公共建筑:除前3项基础资料外,第4到7项不要求。

  3.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民用建筑工程需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提交所有资料。

  二、提交资料中的第7项《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因检测受竣工季节限制,实施先备案后补资料的办法。

  三、对于住宅类建筑,节能工程中的现场检测部分,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进行外墙传热系数检测或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

  四、针对第8项资料,节能主管部门可登陆北京市建筑企业资质和人员资质动态监管系统中的“建材使用管理”查询(网址:210.75.213.213/qdmsweb),用户名、密码请咨询各区县建委办公室。

  五、资料中第1项到第4项为节能管理机构存档,5到8项核验后返还建设单位。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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