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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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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9 |
京建教协[2009]7号
各会员单位: 现将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关于协会变更、规范、统一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建教协[2009]31号)和《关于协会[2009]31号文件相关事宜的声明》(建教协[2009]39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证书颁发的规范和统一,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根据建教协[2009]31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9年12月启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授权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考核合格颁发的《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依然有效, 如学员提出换发新证申请,可按照要求向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申请办理。 附件:1. 关于协会变更、规范、统一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2. 关于协会[2009]31号文件相关事宜的声明 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区县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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