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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做好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9-02-1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继续做好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8]25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仍委托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汇总、审核、报送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继续采取抽样统计方法,并通过网络实施统计(如果没有网络条件亦可采用软件统计)。按照所在地区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的驻地方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职工总数的lO%的比例进行统计,并按该比例推算所属地区全部企业的职工教育统计数据。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对象仍限于企业职工。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比例要求,确定一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数据采集样本企业”,作为长期数据采集对象,以稳定样本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同时要把统计工作与推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企业教育工作紧密集合起来,将样本企业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点联系企业,推动企业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发展。
   四、要按照要求填写统计表格。如统计“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数量时,正规高等、中等学校在企业设立的办学点不在统计范围;统计“教育培训经费"时,职工工资总额、教育培训经费等填报数据要与实际相符。
   五、要加强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统计结果进行汇总和数据分析,并逐级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为与教育部统计工作全局进度协调一致,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于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教育统计工作,并将统计工作报告和表格报送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联系电话:中国建设教育协会010一88400833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 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08]  25号)
        2. 职工教育培训统计报表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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